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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bet365官方游戏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监狱系统警车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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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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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直监狱系统警车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直监狱系统警车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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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8日

    

吉林省省直监狱系统警车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直监狱系统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要求,依据《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省直监狱系统警车管理使用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省直监狱机关。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警车指省直监狱系统按规定配置的带有警车牌照和标识的机动车辆。省直监狱系统的警车属于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  警车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劳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警务督察、办案等执法执勤公务的;

  (二)用于罪犯转监、监外就医、特许离监、押解罪犯、追逃解回等公务的;

  (三)用于处置突发事件和应急指挥及值班公务的;

  (四)用于日常执法执勤值班用车的;

  (五)用于节假日、双休日值班用车及接送值班员的;

  (六)公车改革前暂时用于接送民警集体上下班的;

  (七)其他特殊需要使用警车情形的。

  第五条  警车的配备

  警车的配备由省局相关部门按照上级规定核准配备。

  第六条  警车的管理

  (一)警车的日常管理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实行责任制,落实到人。

  (二)因执行本《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公务需要使用警车的,需按照本单位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三)警车一律集中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停放在路边或家属区(执行公务的车辆除外)。

  (四)没有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使用警车。

  (四)各级领导干部上下班一律不允许乘坐警车。

  (五)当警车转卖或改为民用机动车时,应拆除警灯和警报器,消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牌号,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条  警车驾驶要求

  (一)警车上道行驶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二)驾驶警车时必须做到“九个禁止”:

  1.禁止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警车;

  2.禁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

  3.禁止开特权车、赌气车、开车接打手机;

  4.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禁止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滥用警灯、警报器,闯红灯和单行线;

  6.禁止私自驾驶警车参加各种婚丧嫁娶、各种宴请、娱乐休闲、高档洗浴、外出旅游等活动;

  7.禁止将警车停放在高档洗浴、娱乐休闲、足疗场所门前,非因公务禁止停放在酒店、宾馆门前及旅游场所;

  8.禁止将警车转借监狱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9.禁止伪造、涂改、挪用警车牌照。

  (三)驾驶员驾驶警车时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各种证件。

  (四)警车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或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依法依规处理,严禁辱骂对方或动手打人等有损社会公德和监狱、民警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警车的监督

  (一)警车的监督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责任,“一把手”(党委书记、支部书记)亲自监督,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和“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明确管理车辆的责任人和使用车辆的责任人,坚决杜绝违规使用警车问题的发生。

  (二)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负责日常督察,应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切实加大对警车管理和使用的督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警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包保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相矛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