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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矫正制度中的中间制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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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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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楠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北京 100020)

  摘要:美国的中间制裁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在缓刑、假释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区矫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与监禁刑和缓刑共同构成了美国刑罚执行的梯度。中间制裁制度包含严密监控下的缓刑/假释、中途之家、社区服务、本宅软禁、电子监控、短期军事化禁闭管制、日报告中心、和罚金等具体的执行措施。在中间制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美国积累了众多的经验和教训,这些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间制裁 社区矫正 监禁 缓刑

  一、中间制裁制度简介  

  1、中间制裁制度概念 

  中间制裁(Intermediate Sanction),又称中间刑罚(Intermediate Punishment),是比传统缓刑更严厉但比监禁成本低的刑罚执行措施。它是一种介于监禁与缓刑之间的刑罚,并与监禁刑和缓刑共同构成了刑罚执行的梯度。中间制裁是社区矫正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制度目标主要包括通过限制违法者的自由保护公众安全;让罪犯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解决毒瘾、失业等容易诱发犯罪的问题;让罪犯承担一定的中间制裁措施的费用,同时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

  中间制裁制度包含很多具体的执行措施,如:严密监控下的缓刑/假释、中途之家、社区服务、本宅软禁、电子监控、短期军事化禁闭管制、日报告中心、和罚金等。不同的措施可以并用,也可以先后适用。中间刑罚适用于犯特定罪行的罪犯:非暴力罪犯、罪行较轻的毒品罪犯、技术性违规但没有犯新罪的缓刑犯和假释犯。中间制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联邦和州财政,同时罪犯本人也需要支付监管和毒品测试的费用。

  2、中间制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随着美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社区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传统的缓刑、假释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社区矫正方式,矫正制度也更加完善。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包括缓刑、假释、审前释放与转处、中间制裁等多种类型,其中中间制裁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在缓刑、假释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社区矫正形式。严密监督下的缓刑、中途之家和宵禁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使用,被定义为改造项目。70年代开始使用社区服务、恢复原状措施,被定义为监禁的替代措施。80年代出现了一系列新型的中间制裁措施,并很快被广泛使用。包括本宅软禁、电子监控、短期军事化禁闭管制、日报告中心和日罚金。除日罚金外,其他几种措施既可以是前期措施也可以是后期措施。90年代后期,政策制定者已经发现中间制裁和量刑指南可以相互配合以实现两者的最主要的目标

  3、中间制裁制度的发展基础 

  自20世纪的70年代起,美国联邦和州监狱监禁的罪犯数量急剧增加,出现了监狱拥挤和监禁成本急剧增加的状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些原本必须关进监狱的罪犯有些被适用了缓刑而留在了社区,有些本应继续留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被提前假释而回到了社区。这不仅增加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压力,而且也严重威胁到了社区的安全。因此需要一种制度,能够在不严重牺牲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监狱资源和矫正成本的节约。中间制裁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展发展起来的。

  从惩罚性的角度而言,中间制裁制度比缓刑、假释等更具有惩罚性、更符合罪行的严重性,监管更加也严格,从而降低了让罪犯直接回归社区对社区安全的威胁。从矫正成本的角度而言,中间制裁的成本要比监禁低很多。虽然完善中间制裁的各项具体措施需要大量资金,短期并不能节约成本,但是对特定罪犯实施中间制裁而不是监禁可以避免未来相当高的成本。

  二、中间制裁制度的具体措施类型及运行  

  1、严密监督下的缓刑/假释 

  严密监督下的缓刑/假释(Intensive Supervision Probation/Parole)是出现最早的中间制裁措施,强调在常规缓刑和假释考验的基础上为罪犯设置更为严格的考验条件、进行更为严密的监督和提供更多治疗措施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这项措施在美国的联邦和各州均存在,内容却不完全一致。理论上,大部分严密监督下的缓刑/假释包含下列内容:其一,监督官需经过特别严格的培训,负责的案件也较少;其二,对缓刑/缓刑条件的严格执行;其三,持续地监督。罪犯要与监督官保持数周的联系(针对部分罪犯),并需要对罪犯进行随机和不预先通知的药物测试;其四,对罪犯实行强制宵禁;其五, 强制参加相关治疗、工作,或可能要参加社区服务;其六,监督所发生的费用由被监督的罪犯承担。严密监督下的缓刑/假释的期限从6个月至2年不等,一般将整个监督期限分成几个阶段,随着阶段的推进对罪犯的限制也逐渐减弱。如果罪犯违反纪律规定,会在接受一到两次的警告后被撤销监督,并被关回监狱继续服刑改造。

  该措施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分别是:审前疏诉、加强监督的缓刑和加强监督的假释。审前疏诉措施一般是让危险性低、刚进入监狱的罪犯回到社区适用监督下的缓刑/假释,以替代其在监狱服刑的刑期;加强监督措施一般是从已经被判处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中选择那些有证据能够给证明适用正常监管不成功的或者是罪行太严重不适合适用正常监管的罪犯,对他们进行比一般缓刑和假释更为严密的监管。

  2、中途之家 

  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是为刚刚从监狱被释放或者是从精神病院出院的人提供一个过渡性的(一般为六个月)、受到控制的居住环境,以培养其进入自由社区生活的独立适应能力的机构。世界上最早的中途之家产生于公元6世纪的欧洲,20世纪60年代成为美国中级制裁制度的一项措施。中途之家是一个寄宿制的场所,它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人学会融入社会。离开监狱、精神病院等机构的人可以进入中途之家。接受完药物治疗、康复后准备进入社区的残疾人以及性侵犯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可以进入中途之家。中途之家能够创造一个有组织的环境,从而将机构和外部世界连接起来。作为中间制裁措施的中途之家则主要为临近刑满的缓刑和假释犯、正处于缓刑考察期的罪犯、审前羁押的被告以及获准休假的监狱罪犯提供服务和帮助。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中途之家有不同分类。根据开办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开办的中途之家和以“营利”为目标的实体开办的中途之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帮助刚刚从监狱或者看守所被释放的人重返社会的中途之家、帮助有慢性精神障碍的人的中途之家和帮助有物质滥用问题的人的中途之家。如果住户被认为已经做好进入社会的准备,他们就可以离开中途之家了。

  3、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是指罪犯按照法院发布的社区服务令,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供劳务的制裁方式。第一个大规模的社区服务计划开始于20 世纪70年代初的英国,美国最早开始适用社区服务是于1979年在布朗克斯。这项措施对于此前已经被判处缓刑或者监禁的和刚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财产犯罪的惯犯是一种可靠的惩罚措施。参与社区服务的人是被严密监控的,如果不参加社区服务或者不配合管理将会受到惩罚。社区服务的项目主要是为向慈善组织和公共机关进行各类服务,如清理州际间的公路、保养和维修公共设施、公益服务整理草坪、美化环境、打扫卫生、油漆学校、种菜,或者从事与他们的个人技能相适应的服务项目。社区服务是一项符合公众广泛认可的繁重的刑罚措施。调查研究显示,虽然社区服务措施的适用并不能降低再犯率,但是可以实现监狱人口的转移、成本的节约并能创造公共价值,与此同时社区服务还可以根据罪行的严重性提升级别。因此,社区服务成为美国目前使用最广泛的中间制裁措施。

  4、本宅软禁和电子监控 

  本宅软禁(House Arrest)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将罪犯限制在其住所范围之内非经批准而不得随意外出,但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保留或者寻找工作、维持家庭关系和承担家庭责任、参加康复项目等的限制措施。本宅软禁最初是一些缓刑判决的附属措施,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矫正措施或者是严密监督下的缓刑/假释的一个条件。本宅软禁的期限不一定,但是基本没有罪犯是24小时都被软禁在住所的。大部分本宅软禁都允许有工作的罪犯继续工作,只在非工作的时间需要在住所软禁。通常来说允许罪犯为了特定的、已经预先明确的目的离开住所,比如去会见缓刑官或是警察局、参加宗教活动和去医院就医。很多情况下还允许罪犯在预先批准的情况下定期离开住所处理一些家庭事务,如购买食物、去洗衣店等。也经常有例外情形允许罪犯在家会客。

  根据法庭命令,本宅软禁因罪行严重性的不同也不同类型,分别是宵禁、本宅拘留和本宅监禁。宵禁(Curfew)是限定罪犯在特定的时间必须待在家中,这个时间段一般是晚上;本宅拘留(Home Confinement or Home Detention)要求罪犯除上面提到的例外情形大部分时间都要待在家中;最严重的是本宅监禁(Home Incarceration),除了参加法院批准的治疗项目和就医罪犯必须一直待在家中不能离开。本宅软禁相较于监禁来说更有利于降低再犯率、节约监禁成本和解决监狱容量不足的问题。

  最早的利用电子监控(Electronic Monitoring)进行本宅软禁的判决出现在1983年。最早的电子监控利用的是射频系统,罪犯所佩戴的射频脚镯通过一个接收器与罪犯住宅路上线路连接。如果罪犯在特定的时间离开接收器超过规定的距离,接收器就会向监控中心发出警报。后来电子监控开始使用GPS定位系统,这个系统可以利用全球定位卫星对罪犯进行实时定位。出于很多原因,监管人员有可能会对罪犯设置一些禁入区。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电脑屏幕准确定位罪犯所在的位置并知悉罪犯什么时候进入禁止区域。如果有罪犯违反规定进入这些禁入区,监控系统将给他的监管官发送警报。

  5、短期军事化禁闭管制 

  短期军事化禁闭管制(Boot Camp)是在短期关押后的缓刑措施(Shock Probation)基础上以军事训练营为模型发展而来的矫正措施,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这种措施是将罪犯集中起来进行军事化训练、体力劳动和必要的教育培训或治疗计划的一种制裁方式。其目的主要是强制犯罪培养自我控制能力、生活自律性、良好的劳动态度或者予以强制戒除物质性依赖。期限从90天至180天不等。主要针对相对年轻罪犯和非暴力犯罪的罪犯。

  短期军事化禁闭管制在美国是最不受罪犯欢迎的矫正措施,也是没有明显效果的矫正措施。截至1995年,州矫正机构共管理着75个成年人短期军事化禁闭管制营,州和地方矫正机构管理着30家未成年人军事化禁闭管制营。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短期军事化禁闭管制营开始减少。截止2000年,近三分之一的州监狱短期军事化禁闭管制营被关闭,剩下的只有 51家。州短期军事化禁闭管制营的日均人数也减少的超过30%。

  6、日报告中心 

  日报告中心(Day-reporting Centers)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英国。美国第一家日报告中心于1986年在马塞诸瑟州设立。截止到2005年美国共有4747家日报告中心。这些中心是为了让审前释放、缓刑和假释的罪犯按照计划定期和经常性的出现在为他们特别设置的地点,通过为这些低危险性的罪犯提供治疗和培训来降低再犯率。日报告中心是非居住式的,罪犯白天到中心晚上回家居住。不同地区的日报告中心的运行也有极大的差别,有的更重视控制和监管,有的更具有治疗性,而大部分会提供很多的强制性活动。

  日报告中心措施的期限从40天到9个月不等,包含的内容也很广泛。一般来说,罪犯在日报告中心需要接受由中心或者其他社区机构提供的治疗、尿液检测、随机的药物检测和呼吸实验、与自己的监管员会面等服务。与此同时,中心还提供一些课程,如情绪管理、生活技能、认知技能以及职业教育培训等。平均每个日报告中心可以为一百名以内的罪犯提供服务,每名雇员平均为七名罪犯提供服务。日报告中心即重视对罪犯进行严密的监管,同时也重视为罪犯提供高水平的处遇措施。

  7、日罚金 

  日罚金(Day Fines)是美国从欧洲引进的制裁措施。美国于1988年-1989年在纽约市的斯塔滕岛进行日罚金试点。罚金包括了诉讼费、罚款、赔偿款和受害者赔偿基金,此外通常还包括多种监督和监控的费用。罚金的科处既要考虑到罪犯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罪行的严重程度。一般来说,计算日罚金的单位额时,法院会把罪犯个人及其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和各种应缴纳的税款扣除,其收入中剩余的可支配部分则基本上用于缴纳罚金。对于低收入的罪犯,其福利费、失业救济金和残疾补助金等,除去必要开支后也要用于缴交罚金。完全没有收入的罪犯,如家庭主要劳力、在校学生和成年残疾人、临时失业但有自立能力的人,就依据其配偶、法定监护人、家庭的经济来确定日罚金的单位额。罚金日缴罚金单位额乘以制裁期限后的总数,就是犯罪应当缴交的罚金数,然后由犯罪一次性或分期向法院指定的账户缴存。在有些州,法院会在犯罪收入增加后相应提高每日的单位额。

  三、中间制裁制度的实施效果 

   1、中间制裁制度的积极成效 

  第一,中间制裁制度为中等程度的罪犯提供了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措施。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和罪犯改造的需要,中间制裁制度在监禁与传统缓刑、假释之间提供了程度不同的惩罚措施,使罪刑的严重程度、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更相适应。

  第二,中间制裁制度在不严重牺牲社区安全的前提下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拥挤的压力。首先,与传统的缓刑和假释相比,中间制裁制度中很多措施都对罪犯的人身自由进行了某种程度的限制,并对违反这些限制规定了严重后果,以此保障社区的安全。其次,对罪行不是特别严重的罪犯适用中间制裁措施,既减少了监狱的容量压力和监狱管理压力,有保证了监狱能够集中力量监管和改造罪行严重的罪犯。

  第三, 中间制裁制度为罪犯提供了更多的改造机会。首先,由于罪犯是在社区服刑,可以维持其与社区、与家庭之间的联系,不至于完全脱离社会。另外,中间制裁制度除重视惩罚目标的实现外,同样也重视对罪犯的改造,以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提供了很多治疗、教育以及培训措施。

  2、中间制裁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高技术违规率和高撤销率。根据中间制裁各项措施的规定,如果违反中间制裁的规定,监督机构会撤销其中间制裁措施后将其关回监狱。由于中间制裁制度相比于传统缓刑和假释具有更强的惩罚性和侵入性,罪犯违反中间制裁规定的技术性违规的行为也就比较多,也因此导致了高撤销率。高技术违规率和高撤销率使得中间制裁制度的减少监狱容量压力、降低矫正成本等目标均很难实现。

  第二,高重新犯罪率。罪犯的重新犯罪率是中间制裁最为困惑的问题。中间制裁的制度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遗憾的是,大部分针对中间制裁制度的调查研究都显示出适用中间制裁措施的罪犯相比于适用监禁的罪犯在重新犯罪率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别,即中间制裁制度在降低重新犯罪率方面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

  第三,社区居民的接受程度不高。中间制裁制度仍是一种以社区为依托的矫正制度,其成功运作离不开所在社区的配合和支持。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社区居民担心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集中很多罪犯会对社区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并不喜欢在自己的生活的社区内设有矫正机构。社区居民的这种抵触情绪在加剧社区服刑罪犯社会边缘感和疏远化感的同时也会严重影响矫正机构的正常运行。

  四、中间制裁制度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启示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以社区为依托的中间制裁制度是美国社区矫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美国的中间制裁制度在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积累众多经验和教训,这些都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建设有许多借鉴和启示。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美国的中间制裁制度进行借鉴:

  1、选择性和创造性的吸收和借鉴美国中间制裁制度。

  如第三章所述,中间制裁制度在美国的实施既有积极成效也存在

  一些问题,要在充分分析这些措施的运行模式和运行效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我国社区矫正实践,对美国中间制裁制度的具体措施进行选择性和创造性的吸收和借鉴,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体系。

  2、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增加社区矫正措施类型。

  首先,要在立法上放宽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增加社区矫正措施的类型。要增加刑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放宽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在给那些罪刑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更多回归社会的机会的同时,也为法官提供更多的量刑选择。

  其次,要在刑罚执行上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并探索灵活的、多样的社区矫正措施类型。司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在充分考虑成本执行效果的因素的前提下,适度扩大适用社区矫正。法官在量刑时要更加重视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凡是刑法分则条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社区矫正工作者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并为罪犯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矫正方式,以期更好的实现罪犯的改造。

  3、引入其他主体的参与,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

  美国中间制裁制度的参与主体并不限于国家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还有很多其他主体也参与其中,如私人公司、公益机构和志愿者等主体。因此,我国在实践中也可以适度的扩展社区矫正参与主体的范围。于此同时,还应该充分重视社区的作用,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要尽量做到对所在社区的信息公开,只有这样才能让社区更加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机构的运行,从而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机构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Michael Tonry,“Intermediate Sanctions in Sentencing Guidelines”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May 1997.

  2. Joan Petersilia, Susan Turner “Evaluating Intensive Supervision Probation/Parole: Results of a Nationwide Experiment”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May 1993.

  3. Michael Tonry,“Intermediate Sanctions in Sentencing Guidelines”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May 1997.

  4. 蔡国芹:“美国社区矫正体制的中间制裁制度”,载《时代法学》,2007年12月。

  5.梁茹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 2005年。

  6. Bulman, Philip, Corrections Today, “Electronic Monitoring Reduces Recidivism”, NIJ Journal, Sept. 2011.

  7. John Ashcroft, “Correctional Boot Camps: Lessons From a Decade of Research”,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8.Michael Tonry,“Intermediate Sanctions in Sentencing Guidelines”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May 1997.

  9.蔡国芹:“美国社区矫正体制的中间制裁制度”,载《时代法学》,2007年12月。

  (本文刊于《中国司法》2015年第3期)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