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园地
尊重教育规律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我国历来重视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并做出了很大的成绩,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然而,日益复杂的社情、狱情对于改造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一方面,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要求愈来愈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押犯数量持续保持高位,押犯构成复杂,涉毒黑恐和多进宫犯大量增加,改造难度加大。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最大程度减少重新犯罪,值得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深思。笔者认为,重视教育目的,发挥民警主导作用,明确罪犯的主体地位是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方面和有效途径。本文试从教育学的视角,对教育基本要素、教育规律及相关重要概念进行简要分析和研究。
一、监狱性质与尊重教育规律
法律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们的监狱工作方针。监狱机关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必须把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监狱机关是教育机关也不为过。
改造罪犯过程既是执行刑罚的过程,也是教育的过程。既然是教育过程,无疑就需要尊重并遵循教育规律。尊重教育规律首先要搞清教育和教学有哪些基本规律。
我们所谓的教育指的是专门组织的教育。它根据一定社会的现实和未来需要,遵循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陶冶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一种活动,以便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需要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人。教育的基本要素有: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措施。其中,教育者是主导性的因素,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掌握着教育的目的,采用了适当的教育内容和手段,创设必要的教育环境,调控着受教育者和教育的整个过程,从而促进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使其达到预期的目的。
教育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教育内部诸因素之间、教育与其他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的本质性联系,以及事物(教育)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就是教育现象同其他社会现象或教育现象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固有矛盾,或彼此间的内在联系。无论古代学校教育还是现代学校教育都是有目的地增进人的知识技能、影响人的思想品德、增强人的体质的活动,都具有历史性、阶级性、目的性、社会性、永恒性。教育要适应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循序渐进地促进学生身心的发展;教育要适应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上应有所不同;教育要适应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均衡性和个别差异性,做到因材施教;教育要适应个体身心发展稳定性和可变性规律,做到从实际出发;教育要适应个体身心发展互补性规律,促进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
教学是指在教育目的规范下,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的引导和培养,学生积极主动地掌握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身心全面发展的过程,是一种双边活动。教学的基本规律有: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辩证统一,掌握知识和发展能力的辩证统一,传授知识和思想教育的辩证统一,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地位的辩证统一。
从教育的定义和这些规律来看,牢牢把握教育的目的,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完成教育教学活动的三个重要方面。监狱机关既然也是教育机关,为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就必须尊重教育规律,加强对教育规律的研究。民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努力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教育规律的要求。
二、教育目的论与改造的目的
教育目的是指教育所要培养的人的质量和规格的总要求,即解决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它是整个教育工作的核心,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终点,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检查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据。尊重教育规律必须重视教育目的,增强教育目的性。因此,我们教育改造罪犯首先必须明确教育改造的目的,明确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什么样的人。
那么,我国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明了,其实不然。回顾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不同的历史阶段,先后有不同的表述和要求。1954年公布施行的《劳动改造条例》要求达到的目的为“成为新人”。1982年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表述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1994年公布施行的《监狱法》表述为“守法公民”。“首要标准”在此方面要求为不致重新犯罪。这些并不一致的规定,既有时代背景的因素,也有对监狱性质功能定位差异的原因。在监狱工作实践中,一些人把改造目的简化为惩罚,一些人则认为是劳动,还有一些人认为只要把罪犯看管好就行了。实践中,如果没有明确清晰、符合性质功能的改造目的,就无疑会影响改造质量的提高。
我们认为,教育改造目的确定的原则,既要考虑监狱性质、功能,又要结合受教者实际,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具体、明确。监狱是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不是培养人才的专门学校。有用之材,要求过高;新人的要求,模糊,不够具体;守法公民的要求,体现了监狱的性质、功能,具体明确。明确改造罪犯的目的不仅要明确地写在纸上,而且更应将之落实在思想、行动上,成为每个监狱工作者的共识,成为行动指南。
要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必须向他们传授知识、技能,改变其犯罪思想和认知,矫治犯罪行为。传授正确的、先进的、科学的思想、文化知识,改变错误的、落后的思想和认知,使他们具有守法公民应有的基本的道德素养,政治、法律、文化素养,心理健康,有谋生的本领、不致重新犯罪。具体来说,对罪犯的教育内容分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教育。教育罪犯的内容很多而罪犯改造的时间是有限的。监内受教者与社会学校受教者在年龄、阅历、受教程度、时间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要进行科学规划。我们认为,思想道德教育课主要通过入监、出监教育、半年、年终评审等专项教育和常规教育完成。法制教育课通过入监教育和常规教育完成。文化、劳动、技术教育通过常规教育完成。这些主体教育与管理教育、社会教育(社会、亲人帮教)、监区文化教育一起构成罪犯教育体系。在对罪犯进行教育的内容体系中,居主导和核心地位的是思想道德教育。只有思想认识、道德水准提高了,才能激发自主学习文化、技术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出狱后成为一个守法公民。在文化教育中,应以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为重点,坚持以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为标准。完成义务教育是现代社会对公民最低的文化要求。许多罪犯因种种原因入狱前未完成义务教育,监狱机关应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努力完成对他们的义务教育。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鼓励自学深造。
三、民警的主导作用
教育者是教育的三要素中主导性的因素。发挥教育者的主导作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监狱民警是执法者也是教育者,对罪犯的教育主导作用明显,要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就必须进一步发挥民警的主导作用。
1、坚持以人为本,从优待警。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要发挥民警的主导作用,必须坚持以警为本,从优待警。首先,要大力宣传监狱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监狱工作成绩,宣传监狱民警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争取社会方方面面的关心、重视、支持,为民警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其次,监狱政治工作要以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为核心,从关心爱护民警出发,将民警的切身利益,尤其是政治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为民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施展才华的平台,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升资晋级和提拔使用,维护保障好他们的知情、参与、监督和表达等民主权利。要完善领导联系点制度,建立基层党员民警列席党委会等重要会议制度。还有就是物质利益。邓小平曾深刻指出:“要重视物质利益原则,提倡革命精神,不讲物质利益,在一定时间里可以,但长久不行。”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越是奉献的职业,越是危险的工作,越是要关心从业者的物质利益。从优待警正是体现了邓小平理论这一基本原则。一是建立基层民警必休假制度。要将基层民警年休假形成一种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基层民警休假计划。二是建立向基层民警倾斜的福利制度。监狱大量工作由基层民警来做,基层民警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是有目共睹的。要从优待警,就要从优厚待基层民警。要改善基层民警住房条件,关心基层青年民警的恋爱、婚姻大事。增加基层民警工作超时补贴,让经常加班加点工作的基层民警感到工作有干头、工资收入有增加。三是建立民警医疗保障、大病救助和家属就业、子女上学、家庭困难帮扶制度。
2、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修炼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教育自觉性和主动性。
(来源:司法部官网 作者: 安徽省监狱工作研究所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