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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限制减刑罪犯改造现状特点及管理教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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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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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50条中增加了条款,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从此,我国刑法有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规定。这4年来,在重刑犯监狱收押的被判处限制减刑的罪犯有逐年增多趋势,给监狱带来不少困难和问题,基于此,笔者利用在基层工作的优势,认真调查研究,查找制约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教育瓶颈,提出管理教育对策供大家参考。

  一、限制减刑罪犯现状特点

  投入监狱服刑的限制减刑罪犯是新的犯罪群体,了解掌握限制减刑罪犯的现状特点,是管理教育好限制减刑罪犯的前提基础。笔者认为,当前限制减刑罪犯现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服刑改造刑期长

  《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是缓期执行刑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都要服满二十年以上的刑期。

  (二) 回归社会年龄大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一个18岁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时,年龄最低在40岁以上,按此类推,有的还将在监狱里终老一生。

  (三) 罪恶深难平民愤

  限制减刑罪犯都是罪深刑重的暴力犯罪,实施犯罪主观故意,手段残忍,对社会影响大,不对其严惩难平民愤。

  (四) 不服管教抗改思想严重

  经调查,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心理失衡,人格缺陷明显,行为控制能力差。笔者对某监狱一个监区的八名限制减刑罪犯进行跟踪调查,从年龄上看,最大的是47岁,最小的是25岁,从地域上看,广西的有6人,外省的有2人;从犯罪类型上看,故意杀人有5人,抢劫有3人,从文化程度上看,文化水平较低。这8名限制减刑罪犯投入改造以来,抗改思想严重,参加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不高,有的不完成基本劳动任务,更有甚者不打算活着出狱。

  二、当前管理考核限制减刑罪犯出现的短板

  (一)监管设施滞后

  《刑法修正案(八)》执行4年来,被判处限制减刑的罪犯占在押罪犯的比例还不是很高,但目前广西没有高度戒备监狱,每所监狱也没有专门的设施对限制减刑的罪犯进行关押,只能采取把“限减犯”分散到各个监区进行关押。现有的管理设施对限制减刑罪犯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以致会还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管理手段落后

  新中国成立以后,监狱管理工作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一整套管理制度,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打下坚实基础。对罪犯改造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有了限制减刑罪犯以后,现有的管理手段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 考核奖励制度没有完善

  考核奖励制度是罪犯在日常管理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工作,在监管改造罪犯过程中,是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有利杠杆,也是罪犯申报减刑假释重要的依据。由于限制减刑罪犯本身受法律制度的制约,减刑幅度较小,因此现有的考核奖励制度对这类罪犯管理起不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失去应有的效能。

  三、社会帮扶机制没有健全

  现推算限制减刑罪犯服刑期满回归社会以后,年纪都比较偏大,服刑时间比较长,难免家里会出现变故,甚至失去亲人,加上离开社会较久,若是没有一技之长就很难适应社会需求,如果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帮助,生活将会失去保障,很容易走上歧路。为此会使他们在改造中看不到生活的希望,容易产生不良的思想情绪,做出偏激的行动。

  四、新常态下解决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教育问题对策

  针对当前监狱限制减刑罪犯的现状特点以及管理教育考核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适应监狱新常态,用活用好现有政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方法,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各种设施和制度,遇到问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使在管理教育改造限制减刑罪犯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加强基层设施建设

  现在,监狱的设施设备还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监管的功能还是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很不适应当前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教育。因此,各监狱要适应新常态,要积极申请专项资金或充分筹措资金,完善监管设施设备。要重点完善对限制减刑罪犯有威慑力的设施。如购买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另外罪犯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是限制减刑罪犯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众所周知,罪犯生病后心理尤为脆弱。如果及时解决好罪犯看病就医问题,对罪犯的改造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限制减刑罪犯的生病就医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给罪犯造成很大的思想压力,很容易产生轻生的念头,不利于监管安全的稳定。为此各监狱要完善或者增加医疗设备,改善医疗条件,切实解决罪犯看病难的问题。

  (二) 加强管理以弥补不足

  一要加强队伍建设。监管改造工作的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警察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罪犯的改造质量,管理限制减刑罪犯是新时代赋予监狱警察的新任务,如何提升警察队伍素质以适应时代需要,是新一代监狱警察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监狱必须加强警察队伍建设。首先要加强思想建设,以过硬的政治觉悟永保队伍的纯洁性,以浩然正气改造罪犯,促进罪犯对犯罪根源的深刻认识,提升改造质量。其次,要加强警体技能培训,提高警察身体素质,保持良好的战斗力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同时还要加强警察业务培训,组织警察外出向在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中,有独到一面和独特见解的省内外先进监狱学习,警察只有在实践中成长才能更好地解决在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中遇到的问题。

  二要完善联保互监制度。监狱在安排限制减刑罪犯联保互监的时候,要注重“好坏搭配”,把改造比较积极,表现比较好的和表现不好的罪犯编排在一个联保组。通过共同学习,一起提高思想认识,避免出现破罐破摔消极改造思想;通过共同生活互相监督,避免违规事情发生;通过共同劳动相互帮助,一起完成劳动任务,降低个人劳动压力,对在联保组完成劳动任务的限制减刑罪犯,可以给予物质奖励,以激发限制减刑罪犯劳动积极性。

  (三)加强制度建设保稳定

  一是奖罚制度要有所突破。现在,各个监狱是把限制减刑罪犯分散到各个监区,没有设立专门管理教育监区,没有配套设施,更没有专门的奖罚制度,要管理好这些“特殊”罪犯,没有严明的纪律约束,就很容易形成一盘散沙,不要说把限制减刑罪犯往积极改造方面引导,很有可能把“意志”不坚定的罪犯往坏的方面发展,最终很可能会造成“诺米骨牌”效应,扰乱监区监管改造秩序。因此,在制定奖罚制度时要考虑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特点,使罪犯明白监狱管理罪犯的要求,明白积极改造的出路,让罪犯不敢轻易去触碰监狱的“红线”,从而养成良好的行为,共同维护稳定的监管改造环境。

  二是责任要落实到位。各监狱监区要高度重视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教育引导,要安排“精兵强将”对他们进行承包管理教育,不单有承包警察还要有监区领导承包,而且要把管理教育工作和警察的绩效考核挂钩,建立好管理考核机制,让警察积极参与到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中去,教育引导好罪犯。同时监区领导要积极参与其中,上下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避免出现死角。鉴于限制减刑罪犯的特殊性,不能用对一般罪犯的方式方法来管理,更不能简单粗暴地去执法,所以必须要有严密的制度,用针对性的方法去落实监管教育工作,提高限制减刑罪犯改造积极性。

  三是灵活运用劳动奖励机制。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我国法律强制规定,是罪犯应尽的义务,也是罪犯通过思想、劳动改造,特别是通过劳动生产完成情况来获得奖励分,有奖励分的积累,综合表现好才能申报减刑。但是对限制减刑罪犯来说,积累奖励分意义不大,为此,作为监狱管理者要充分考虑到限制减刑罪犯各方面因素,灵活利用考核制度,甚至可以根据限制减刑罪犯个人的情况进行奖励,有效调动限制减刑罪犯的劳动积极性。比如像某监狱一个监区的罪犯樊某,37岁,家在贵州的山区,父母年老体弱,自己没有成家,家里条件很差,连购买基本生活用品都困难。在现有的奖励制度下,拿分减刑肯定吸引力不大。但是如果监狱灵活运用政策制度,鉴于该犯年龄不大,身体条件比较好,可以灵活调整劳动提成的比例,增加劳动报酬,给罪犯用劳动报酬来购买生活用品解决日常需要,这样有利于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更有利于罪犯的思想改造稳定。一旦这类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有所追求,就会积极适应改造的要求,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心态也趋于平和稳定,更好的在狱内服刑改造,甚至可以起到积极改造的示范作用,在监区内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态势。

  (四)加强创新提升改造质量

  首先要强化心理辅导教育。现在每个监区都设有心理辅导站,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心理咨询师。而限制减刑的罪犯面临较长的刑期,很容易受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如家庭变故会加重罪犯的思想包袱,如果心理压力得不到及时解决,积小成多,很容易会引发一些偏激的想法甚至轻生的念头,给监管安全稳定带来隐患。因此,要加强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辅导,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充分、合理的运用心理辅导站的优势,定期对限制减刑罪犯进行心理引导,有条件的还可以邀请心理方面的专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辅导,化解罪犯内心深处的矛盾,为改造罪犯提供有效的切入点,这样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感化教育才有更好的促进。

  其次要建立社会帮教机制,落实帮教工作。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不能简单地把罪犯看成是在监狱的围墙里面服刑,更不能片面的认为改造罪犯只能依靠监狱警察。其实社会和监狱是密不可分的整体。罪犯在监狱里面服刑,刑满出狱后还是要回到社会,融入到社会大家庭生活中去。为此对

  罪犯的改造必须借助一切有利力量进行帮教,如利用社会爱心人士和家里亲人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效果。社会和家里亲人的帮教,能很好稳定罪犯思想情绪,减轻心理压力,特别是对于限制减刑罪犯来说,曾经给社会和家人带来比较严重的伤害,有的罪犯感到很自悲,对不起亲人,如果在这个时候,还有亲人的牵挂,将会是他们安心改造向往新生的希望。另外,社会帮教可以弥补监狱教育的不足,是教育的有力补充,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以便提升改造质量。比如某监狱一个监区的罪犯张某,25岁,家住南宁市城区,家里条件还可以,因为年轻气盛而走上抢劫的道路,虽然被判刑入狱,但是家里人对他的改造还是比较关心牵挂,再加上张犯年纪比较轻,预测服刑出狱也是50出头,出去后还可以创造美好的生活,如何更好地帮其感受到家里人的关怀,能感受到还没有被亲人抛弃,这是改造好张犯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因此,监区在教育张罪的时候,常用社会或亲情帮育去感化张犯,用亲情点燃张犯改造希望之光。为了让张犯感受到家里的温暖,监区积极联系当地政府或家人来监狱参加各种帮教活动,用事例说明社会和亲人还没被抛弃他,久而久之,张犯安心了改造。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监狱要建立帮教机制,负责教育的警察要根据每个“限减犯”的改造特点,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社会爱心人士或罪犯亲人来监教育,这样对促进罪犯改造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总之,在新的形势下,落实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教育制度,还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解决,但笔者坚信,只要抓住问题的根本,了解问题的根源,管理教育问题就会得到妥善解决,“限减犯”的管理教育质量就会得到提高,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就会多一份保障。

  

  

  

  参考文献

  (1)《服刑人员个案矫正技术》/宋行主编

  (2)《服刑人员思想教育读本》)/云南省监狱局编著

  (3)限制减刑类罪犯改造对策/包杨川著

  

  

  

  作者:广西区贵港监狱周礼信 华树聪

  

  (来源 监狱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