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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要做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需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将值班律师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流程覆盖。
2017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选择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办法》将法律援助拓展到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实现了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这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作用,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一项重大诉讼制度改革,涉及公检法司、财政、律协等多个部门,需统筹考虑地方财政状况、辩护律师资源、刑事案件数量等多种因素,需要同步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公设辩护人等多项制度改革,改革难度大,推进困难多,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在立法上同步予以配套支持。
一是辩护制度改革应当于法有据。中央明确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刑事诉讼法或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法》,为深入推进此项改革提供必要的指引和法律保障。
二是值班律师制度有待立法确认。值班律师制度是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随着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值班律师制度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检验,已较为成熟,应上升为刑事诉讼法规范,在刑事诉讼法上正式确立该项制度。
三是公设辩护人制度有必要进行法律创设。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创设公设辩护人制度,也需要进行立法或修法。
为此,笔者建议修订完善刑事诉讼法或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法》,确立如下内容:
一、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建议刑事诉讼法对第34条进行修改,在审判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全部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将值班律师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值班律师在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约80%的案件均为轻刑案件,将值班律师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对于实现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三、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不仅要关注律师辩护覆盖的“数量”,而且更要确保律师辩护的“质量”。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存在法律援助律师“走过场”的现象,“刑事辩护”沦为“形式辩护”。公设辩护人是代表国家履行刑事法律援助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建议借鉴域外公设辩护人制度,立法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可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设辩护人,让公设辩护人专职从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让法律援助案件实现实质辩护、有效辩护,保“量”更保“质”。
四、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流程覆盖。当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尚未完全覆盖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一种不彻底的“全覆盖”。法彦云:“最好的辩护决胜于庭审之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律师资源和国家财力的增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应拓展到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或调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实行全流程、全员、全案律师辩护覆盖,真正实现让每一个案件当中的每一个当事人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能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