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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检察工作”研究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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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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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下午,第三届政法新媒体峰会在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负责同志、法制类传媒高管、高校权威专家及地方检察机关新媒体代表围绕“互联网+法治建设”领域的前沿问题展开讨论。会上,正义网首次发布《“互联网+检察工作”研究报告》。报告全文如下: 

 

“互联网+检察工作”研究报告(全文) 

 

第一部分检察工作进入互联网+”时代 

 

1.概念界定 

 

1)什么是互联网+检察工作 

 

互联网+检察工作是指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互联网+”的重要战略部署,主动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合法、安全为前提,在职能范围内灵活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办案、检务公开、便民服务等方面激发创新智慧与创造活力,通过检察业务的流程再造,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构建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新模式。 

 

互联网+检察工作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互联网思维+检察工作:是指开展各项检察工作都要有互联网思维。没有互联网思维,检察机关就无法真正融入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信息+检察工作:主要强调互联网信息辅助检察决策的作用,在检察重大决策和日常工作中善于利用网上民意和各种信息情报来改进检察工作。 

 

互联网技术+检察工作: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检察效能和各项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服务群众的水平。 

 

互联网治理+检察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在做好自身安全管理工作和互联网建设的同时,依法参与并融入到网络犯罪打击和网络空间治理工作中去。 

 

2互联网+检察工作”≠“检察工作+互联网 

 

互联网+检察工作,不是将互联网视为工具将其与检察工作简单机械叠加,而是将互联网的技术和思维作为推动检察机关工作方式变革的重要力量,以信息化来引领检察工作的现代化互联网+检察工作是信息化和检察机关工作深度融合的成果和标志,是推动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发展的具有高度战略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战略行动计划。 

 

2.“互联网+检察工作的产生背景 

 

1)政策背景:十三五将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6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未来三年以及十年的互联网+”发展目标。到2018年,互联网+”的目标是深化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到2025年,基本完善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届时,互联网+”将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2015114日对外发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完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开展网络提速降费行动,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物流链创新,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这充分表明,未来五年互联网+”行动计划将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点。 

 

2)社会背景:群众对检察机关借助互联网技术与时俱进改进自身工作充满期待 

 

当下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正在越来越被势不可挡的互联网所改变,举凡人们的衣食住行、企业商家的经营活动,都在大规模地由线下向线上迁移或者实现线上线下的融合。人们在生活工作中越来越多地体会到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也开始对检察机关与时俱进改进自身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产生更多期待。互联网技术的大幅进步,更唤起了群众对司法公权力的监督热情,同时也提高了群众的监督能力。而这就是检察机关主动拥抱互联网+”,推行互联网+检察工作战略所面对的一个基本的社会背景。 

 

3)技术背景:大数据、云计算等作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技术推动力已然成熟 

 

综合业界观点,我们认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技术推动力主要来自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四个方面。 

 

其一,是大数据引领我们进入互联网+”发展的新时代,大数据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各行业深度融合,而互联网+检察工作即是检察工作与互联网的有机融合。 

 

其二,云计算将计算任务分布在大量计算机构成的资源池上,使各种应用系统能够根据需要获取计算力、存储空间和信息服务。云计算就像互联网大脑的中枢神经系统,是互联网的核心硬件层,为互联网+检察工作提供了基础设施保障。 

 

其三,移动互联网极大拓展了联网设备的数量与应用范围,改变了信息的获取与连接方式,加速了信息(数据)要素在各部门中的渗透,任何组织或机构都可以将移动互联网作为提高生产力的工具,如果说互联网让互联网+检察工作站在了风口,那么,移动互联网无疑是让互联网+检察工作站上了风口浪尖 

 

其四,如果说云计算是互联网大脑的中枢神经系统,那么物联网就是互联网大脑的感觉神经系统,因为物联网重点突出了传感器感知的概念。物联网使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交流变成可能,最终将使人类社会、信息空间和物理世界(人机物)融为一体,因此,可以说物联网将极大拓展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战略空间。 

 

目前,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日趋成熟,并获得广泛应用。互联网+”发展趋势已不可阻挡,各行各业都在通过互联网+”实现创新型发展。新理念、新思维、新做法层出不穷。因此说,检察机关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技术环境已基本成熟。 

 

3.“互联网+”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检察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互联网+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互联网+”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的确,新兴信息通讯技术的推广运用,对检察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新时期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 

 

1)现代信息化技术助推工作提档升级 

互联网+”时代,纸质卷宗变身电子卷宗、电子日志痕迹化管理、网络生成规范的各项检察业务表格……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正在一步步引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前进的脚步,硬件建设、软件部署、信息化应用三者的有机结合将不断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全面提升。曹建明检察长表示,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是检察机关加强司法管理、提升司法效能的重要支撑。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万联网智慧地球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技术的门槛在不断提升,同时也对检察信息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检察机关对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的开发和探索工作正开始起步,但对万联网、智慧地球等其他现代信息技术的研究仍比较浅显。 

 

2)大数据的挖掘利用成为推动决策科学化的重要动力 

 

互联网时代,检察信息化建设对信息资源整合、交换、共享需求日趋强烈。如何对检察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如何存储、分析、处理大数据是互联网+”时代检察机关面临的一大挑战。努力构建检察大数据平台,将原本分散存储在不同部门、类型的检察数据,作为整体进行统一管理、整合共享,已是检察机关工作内容中一项重要的新增项目。目前,不少检察机关循着互联网+检察工作战略推进方向,已经开始着手相关工作。 

 

3)即时通信技术打破了传统的时空限制 

 

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检察机关有了令自身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时空限制的能力。比如,随着移动互联网逐步走向主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开发了移动检务通系统,其中集成了通知公告综合管理辅助办案学习培训信息查询意见征集等功能。通过该系统,鼓楼区检察院实现了办案、办公、学习、培训、宣传等工作的移动在线化,这些以往受到时间、场域限制的工作几乎时时可进行。 

 

4)技术变革拓展了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被拉近,检务公开工作随之有了新要求。而社会化媒体平台的日趋完善,更直接引发了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在理念、方式、内容等方面的革新。比如,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群众对检务公开的期待增强,要求提高。检察机关顺应形势,不断深化检务公开:一是从内容公开角度,努力实现从检察职能公开向检察权运行公开、从政务事务公开向诉讼运行公开、从执法结果的静态公开向执法过程的动态公开等实质性转变;二是从公开程度方面,按照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的原则,努力实现全方位、全透明式公开;三是从公开的过程方面,与群众加强沟通互动,并在互动过程中实现检务宣传,在双向信息交流过程中实现数据采集等工作。 

 

5)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革新的技术基础日趋坚实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过程伴随着检察工作流程的重组和再造。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检察职能,以信息技术为指引,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将检察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流程中的多数环节都纳入信息化管理,对检察机关原有组织机构、服务流程进行适当的重组和再造,目前已初步形成检察机关决策、宣传、办案、办公、管理、保障和监督等的有机联系和互动,组织绩效显著提高。 

 

6)检察机关在网络空间治理和网络安全管理方面有了新挑战 

 

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已渗透到社会、网络和应用等多个层面。信息安全面临着技术安全和政策法律安全的多重挑战,探索网络空间的治理之道也任重而道远。一方面,利用网络进行的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犯罪存在的跨国性和隐匿性等特点,检察机关打击互联网犯罪的难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运用互联网时,应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建立全面覆盖网络和应用系统的检察信息化安全保密保障体系,不断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部分互联网+检察的探索与成效 

 

近年来,检察机关顺势而为,主动融入互联网,以开放包容的姿态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新模式,在检察大数据生产、数据标准化建设、综合应用系统研发、网络安全建设和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1.地方检察机关的数据生产和采集渐成规模 

数据资源是大数据发展的原动力,数据积累是数据应用的前提。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指出,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提高维护稳定工作现代化水平。谁率先拥有、善于利用大数据,谁就能掌握主动、赢得未来。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大数据是互联网+检察工作的基础能源。按照数据来源分类,检察大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外部数据,以及内外部信息交互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其中,内部数据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各业务职能部门基于内部管理需求产生的行政类数据,按照法律监督职能产生的司法业务类数据,通过各类检察自有媒体生产的新闻信息类数据;外部数据是指其他媒体、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通过公共平台发表的针对检察机关的评论、报道和爆料等意见线索类数据;交互式数据是指人民群众通过线上和线下的各种检察对外业务窗口与检察机关互动时产生的咨询受理类数据,也包括检察职能部门从自身需求出发面向互联网主动采集的线索预警类数据。 

 

近年来,海量的检察机关内部数据、检察媒体新闻数据、检民互动交互数据,正在随着检察信息化的深入推进、检察媒体平台的规模增长和检民互动频率的急速增加,而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以新媒体为例,截至201511月,全国检察机关就已经拥有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8000多个,至今已自产新媒体信息300余万条,拥有可生产交互数据的潜在用户达8000余万。 

 

2.检察数据的标准化建设、存储和运算能力正在逐步提升 

 

在数据日渐充盈的情况下,数据的标准化程度、挖掘使用程度和安全存储水平就成为衡量检察机关大数据驾驭能力的重要标准。 

 

2013年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推进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前各省自行开发的业务系统不再使用。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不兼容、归集不规范等问题开始逐步得到了改善。 

 

在检察内部数据标准化起步的同时,全国各地也开始通过提升大数据的存储和运算能力,深度挖掘数据的决策辅助价值,促进大数据的应用。2014年,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建设了检察机关电子数据云平台,用大数据思维服务侦查办案,实现远程办案协助,数据资源积累,平台资源共享。201512月,河南省检察院申报的检察诉讼档案资源大数据和云计算应用系统,被列入了国家档案局2015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该项目以全省检察机关数字化检察诉讼档案为核心,以统一的数据标准,整合包括数字化检察外卷、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元数据、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和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判例、检察业务工作理论文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各项规定等在内的数据资源,建设检察档案诉讼资源大数据。 

 

安全存储是数据使用的重中之重。以检察机关数据容灾备份机制为例,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异地灾备数据中心纷纷建成,不仅完善数据本地保护方案,还为防止各类突发性大规模灾害,保证检察院信息化系统的平稳有序运行起到积极作用。 

 

3.检察机关基于海量数据的应用研发能力日趋专业化 

 

近年来,检察机关适时转变思维,围绕互联网+检察工作部署,借助科技力量,有意识提高未来检察业务场景画像能力,积极进行应用研发和平台建设,并不断优化检察业务流程,在提升办案水平、打造阳光检务等方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 

 

1)应用建设,统一规范与地方创新共存 

 

检察应用的建设发展不仅出现了从职能到用户、从功能到场景的的飞跃,也经历了统一规划、地方探索、重点创新等的汇聚。目前,随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成功和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线,特别是电子检务工程的全面推进,初步形成了最高检统一规范、地方机关积极创新进行应用研发和平台建设的局面。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对内以电子检务工程为龙头,对外以检察便民利民综合服务平台为核心,最终实现智慧检务的建设思路初具雏形。 

 

以湖北、山东等为代表的地方检察机关在应用平台建设过程中则以大胆创新、勇于拓展表现抢眼。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关于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讲话发布后,湖北省检察院便成立了互联网检务办公室推进检务公开,对该院检察服务资源整合,宣布拟建检察服务中心。山东省则制定了信息化建设的远景规划,计划打造山东检察信息航母信息超市 

 

检察机关也十分重视应用系统的优化完善。201512月,为适应《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给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带来的新变化,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升级至251版,该系统上线至今已经进行了九次较大规模的升级,新增了系统应用功能、特赦检察业务流程及电子卷宗子系统。 

 

2)研发思维由职能导向用户导向转变 

 

互联网+”时代,用户思维逐渐成为应用研发的首要原则,从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的角度,构建面向用户的网上检务服务体系,实现由检务端菜到让用户点菜的实质性转变。应用研发应借助大数据的技术手段和分析工具,更深入地了解普通公众、案件当事人、检察人员等用户,进而形成对上述用户全面、详细、精准的认知,并在认知的基础上将用户的需求与检察职能进行精准的对接。检察应用研发也从原来的基于检察职能业务逐渐向以精准的用户为导向转变。 

 

应用研发更关注用户需求。近年来,基于司法办案、案件管理、检务保障、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等检察业务的应用系统如雨后春笋,但上述以检察职能为出发点的应用更重视检察机关能够提供哪些检察服务,较少关注到对相关检察数据的深度分析与再加工,对用户需求的考虑不足。以早期的案件管理系统为例,不少应用实现了各项检察业务网上流转,可以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预警、查询统计。但对于使用该系统的检察人员或案件当事人有哪些进一步的需求与期待,欠缺考量与开发。随着互联网+检察工作理念的深入人心,重视用户需求与感受,个性化与实用性并存的应用与平台层出不穷。北京市检察院的检立方信息化综合平台以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等用户需要为依据,打破了职能部门的界限以及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了检察官网上办案、管理、监督、考核等的工作需求;满足了律师、当事人的网上业务办理与案件查询等服务需求。曾获得百度轻应用大赛最佳创意奖“51平安远离犯罪侵害也是典型的面向用户的检察应用,它基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大数据资源,通过标注案发地理位置,综合案发时间等信息进行计算,向用户推送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提醒。 

 

只有对用户需求精准定位,应用系统与平台才能实现从承担职能业务的信息发布载体到实现检民互动的功能性平台的转变。上线于201410月的全国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通过四大平台将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用户区分为普通群众、案件相关人(当事人及近亲属、辩护与代理人)等: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和法律文书公开平台面向所有公众开放;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为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方便程序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服平台则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线上业务办理。通过对服务用户的精准划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从信息平台演化成为服务平台 

 

3)业务场景画像水平不断提高 

 

在互联网+检察的背景下,场景成为虚实交互融合的核心,它将碎片化的检察业务、服务的需求与应用能够尽快实现对接匹配。在用户某个工作环节与服务需求(即场景)中,适时提供其可能需要的以及关联的检察产品或服务(即产品),以求能获得效率与服务的最大值。在此意义上,力求以精准用户为中心的检察应用建设,不是盲目跟风进行系统APP的研发,而是重新对检察业务场景进行描摹与画像。通过对场景清晰深刻地描摹构建,最大限度地实现用户的需求与期待。目前,检察应用从早期检察职能的搬运工进化到对用户进行业务精细和检务服务,并开始步入场景化时代。检察应用研发中场景意识逐渐觉醒,但对检察业务场景画像的能力仍待提升。 

 

为满足用户需求,互联网检察平台需要创造尽可能多的场景。以检察微信为例,权威信息发布、整合新闻宣传资源等是订阅号的核心能力,它主要为用户提供了权威检察信息获取的场景。而越来越多的服务号在此基础上,增设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检务服务的功能,为用户构建了获取自身相关信息与服务的场景。如龙文检察将律师阅卷、行贿档案查询、控告接访、举报申诉等统一规划至用户预约的场景中;湖北检察选择将举报、控告、申诉、投诉、申请、查询、约见等用户需求放在业务办理的场景中。创造或开发新的场景就是:应用的功能属性(Inside+连接属性(Plus=新的场景体验。明确应用独特标签的定义能力,并通过场景找到应用的Plus方向,这毫无疑问是检察应用不断升级的重要方法和工具。 

 

检察业务场景的清晰化与关联性,逐渐成为检察应用的核心竞争力。山东淄博市检察院研发的检信通电子阅卷系统,构建的就是典型的阅卷的场景。系统生成的电子卷宗可实现多名律师和承办人同时阅卷、打印、复制;自动组卷、纠错、法定期限到期提醒等多项功能使得应用系统对阅卷场景的定义更为清晰,让律师阅卷场景下可能面临的问题避免或及时解决。而检信通逐步实现与政法网的有效连接,也使阅卷场景与其他检察乃至司法业务场景进行有意识的关联。 

 

4)成熟应用对业务流程再造的倒逼作用开始显现 

 

基于用户需求的检察应用系统的研发与使用,不仅仅是引入某一套现代化的管理软件,实现检察服务与检察工作的自动化,它更是对原有的检察业务流程的冲击与再造,使其更加精细化、合理化、科学化,从而大幅度的提高检务工作的效能与改善检察服务的质量。网络信息技术的工具属性一方面决定了检察业务流程再造可以独立或先验于相关应用系统的使用,而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特别是应用系统的使用会对检察业务流程优化再造起到倒逼或催化作用。 

 

应用系统倒逼检察业务流程规优化,最典型的例子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对于办案流程的统一规范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实现了网上办案,特别是对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使得业务流程逐步统一规范。同样,两法衔接工作流程的改造也遵循了上述路径: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陆续将与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共享信息的两法衔接工程提上议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遍地开花。在应用平台的推动下,不少地方检察机关重统筹协作,建立协作机制,针对对于案情重大或者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案件,检察院准确定位适时提前介入。类似举措不仅对两法衔接的工作流程适时调整与改造,提升了监督效果作用。 

 

应用系统促进检察业务流深度再造。不少应用系统是在检察机关意识到且决心优化相关业务流程的前提下,按计划主动研发并投入使用的。这类应用在相关制度规章、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整合了不同检察职能部门和人员承担的多种程序,进行整体流程的优化,实现检察服务与工作的协同化和系统化。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流程的再造就是个中翘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并投入使用,不仅使检察机关在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方法、工作开展等方面有章可循,也使检务公开的相关流程得以重塑。 

 

4.检察机关自身网络安全建设的技术基础逐渐稳固 

 

在维护检察机关自身网络安全建设方面,各地通过建立完备的制度规范、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培训讲座、强化软硬件设施建设、开展各类检查、举办应急演练等措施,不断增强了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的网络攻击防御能力。 

 

任何工作的有序进行都离不开制度保障,检察系统内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也不例外。如安徽蚌埠市检察院制定了《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涉密磁介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及应急预案;江西于都检察院出台了《网络安全保密制度》、《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岗位责任制》等文件。 

 

为更好地保障网络安全,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加强组织领导,或是成立领导小组,或是强化原有小组力量。河南襄城县检察院、江苏吴起县检察院则分别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检察专网分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常宁市检察院从强化认识入手,进一步完善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技术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办公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对口管理模式,严格落实责任到人。 

 

网络空间瞬息万变,只有及时了解最新动态,才能更好地为检察系统内网络信息安全保驾护航。山西临汾市检察院邀请山西省信息安全研究院总工程师郝江教授为市、县两级检察干警举办网络信息安全专题讲座。贵州七星关区检察院组织全体干警进行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培训,就如何做好信息化形势下的涉密检务信息保密、涉密检务信息安全做出详细的讲解。此外,江西德兴市检察院联合德兴市保密局举办了保密常识教育图片展,展示内容包括手机使用安全须知、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须知、互联网计算机使用安全保密须知和失泄密案例警示等方面。 

 

安全可靠的软硬件设施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基础,海南万宁市检察院对信息化的软硬件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陕西凤翔县检察院对全部接入内网电脑进行分级保护并设置密码,安排专人对网络安全、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进行检查,对所有计算机的名称、硬盘序列号、IP地址逐一进行了登记,严禁使用U盘等存储工具,防止泄密事件发生;要求所有电脑均需安装杀毒软件,及时上传更新病毒数据库,彻底查杀病毒。 

 

要确保检察工作秘密安全,定期的检查工作必不可少。湖南新邵县检察院组织开展了互联网门户网站和邮件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通过自查和抽查方式相结合,分别从网络安全管理情况、互联网应用管理情况、互联网站安全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江西南康区检察院开展的保密检查回头看活动,就该院此前开展的密码保密工作安全检查整改效果进行了督察,清除安全隐患,为检察办案提供了坚固的防护墙 

 

除上述常态化措施外,为切实提升检察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故障处置能力,湖南新邵县检察院组织开展了一次针对信息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演练内容为模拟该院网站被黑客攻击和检察专网网络设备突发故障等。河南襄城县检察院技术部门利用机房改造的契机,模拟了UPS机房断电、精密空调故障、服务器故障等多个事故场景,并进行应急演练,提升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有效提高该院信息网络的安全水平。 

 

5.适应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要求,检察履职水平和协同治理力度不断加强 

 

依法惩治网络犯罪,协同参与网络乱象治理,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的网络空间主权,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多年来,全国各地在这方面都做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 

 

1)明确发展战略,电子数据检验鉴定队伍壮大 

 

2009年以来,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确立了电子数据、司法会计等为优先发展的战略。经过几年的发展,全国检察机关从事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的队伍已达千人规模。人员、设备、技术资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储备。近几年来,在日益多发的网络犯罪中,犯罪模式、证据形态、操作方法等方面,都对检察官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而检察技术队伍的存在,有效坚定了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检察官的信心。 

 

2015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上,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打击网络犯罪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可以推动建立网络犯罪电子证据规则。2013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电子数据作为一类证据种类予以确认,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并未形成合理的电子证据取证、鉴定、质证体系。检察机关位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既能掌握侦查工作的情况,也能了解审判工作的情况,推动建立更具操作性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目前,中心正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2)研究与实践并举,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有法有效 

 

201571日,《国家安全法》表决通过,首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网络安全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2014年,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要关注了伪基站案件的研究。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出检验方法、证据审查方法,有效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办案。2015116日,中心在厦门举办了全国检察机关伪基站案件电子数据检验培训班。前不久,广西自治区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宣判了一起伪基站犯罪案件,律师对案件做无罪辩护。中心组织得力人手,从查封扣押、检验鉴定、出庭支持公诉等方面,全程参与指导办理,最终案件顺利起诉、顺利判决,维护了司法公正。 

 

目前,网络诈骗、利用网络衍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已纳入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关注视线,下一步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将逐步推动这方面工作。同时,中心还与人民大学、腾讯公司长期合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检察机关(特别是技术部门)开展对网络入侵、网络窃密、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诈骗、网络赌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专题的研究。通过实践和研究,向有关机构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建章立制,加强网络依法管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和独特作用。 

 

此外,针对互联网毒品犯罪,最高检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解决工作中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金融领域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检察机关也将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个案研究和类案分析,对于涉及新产品和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把握,通过对新类型案件的准确指控定罪,发挥其对同类案件的参考指导作用。 

 

3)加强沟通衔接,跨部门协调配合事半功倍 

 

20159月,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在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做出表态,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维护网络安全、防范金融犯罪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最高检也将和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为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做好基础性工作。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进一步表示,将加强金融检察与行政监管部门衔接,经常通报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提示行政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业务风险,建议行政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完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信息披露的操作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此外,司法系统内的部门间合作亦有亮点。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并与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电子数据的侦查和审查工作规范》,确立了大连地区网络犯罪案件电子数据的侦查、审查、审判标准。再如江西上犹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对网络投资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合力打击,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从重从快打击网络投资诈骗犯罪行为。 

 

4)成立专业化队伍,精准打击各类网络犯罪 

 

针对网络犯罪专业性强的特点,各地检察机关采取了专业化打击和预防策略。如北京市东城、海淀、石景山等区检察院,均成立了网络犯罪案件专业化处室或办案组,一批典型案件被以团队作战的方式成功办理;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网络犯罪检察监督处自2012年成立以来,已办理此类案件4990人。 

 

东城区检察院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处(下称网检处)是北京市检察系统唯一一个专门办理网络电信领域犯罪的专业化办案机构,成立于20123月。网检处共有5名检察官,成立以来已办理案件240余件370余人,不仅包括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盗窃、敲诈勒索、诈骗等传统罪名案件,还包括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开设赌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等新型犯罪。大连市检察院网络犯罪检察监督处则专门负责网络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批捕和审判监督工作,是全国检察系统首个专门从事网络犯罪检察监督的部门。 

 

5)创新法制宣传方法,从源头预防网络犯罪 

 

为了从源头遏制网络犯罪发生,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广西宾阳县检察院干警与当地派出所民警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分组进到各户开展排查工作,与村民签订《宾阳县辖区居民参与打击治理网络违法犯罪工作承诺书》,宣传网络违法犯罪的危害。江西定南县检察院组织干警签订自觉抵制网络暴力承诺书,承诺在网络虚拟空间自觉遵守文明上网公约,不使用污言秽语、不捏造事实、不使用人肉搜索、不公布知晓的当事人身份及家庭信息等,自觉守住言论自由底线。同时充当文明上网监督员,发现恶意进行人身攻击不良行为,及时向公安和网络不良信息处理中心举报。 

 

值得关注的还有,辽宁大连市检察院于817日开通的网检在线栏目借助互联网打击网络犯罪。网检在线设置网检职能、网络犯罪案件范围、法律咨询、监督线索受理和以案释法等栏目,以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信息等形式向网民展示网络犯罪检察工作职能和特色,解读重要法律法规,解答网民咨询,开展网络犯罪预防宣传,并推送典型案例。 

 

第三部分互联网+检察的问题分析 

 

互联网+”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互联网+”战略多次作出重要论述,并提出了明确要求。近些年,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互联网+”战略,取得明显成效。但伴随移动新媒体高速演变、形态分化和受众注意力动态迁移的大背景,互联网+检察工作也显露出一些问题。 

 

1.互联网+”认识不足,主动运用互联网+”仍存主观障碍 

 

概而言之,互联网+检察就是检察机关基于互联网思维,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万联网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自身工作进行重新审视,进而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应用不断改善检察工作。可以说,互联网思维是实施互联网+”的一个先决条件。但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互联网思维仍然欠缺,对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对检务生态的影响在认识上还存有不足。另外,个别检察机关在主动运用互联网+”方面还存在信心不足、决心不够的问题,成为互联网+检察工作整体推进的阻力。 

 

1)缺乏对互联网+检察的正确认识 

 

一些检察机关认为开通微博、微信、客户端,积极在网上发声、与网友互动、提供在线服务、在线解决问题,即是互联网+检察。而事实上,这体现的仍是一种工具思维,没有分清检察+互联网互联网+检察二者区别。真正的互联网+检察要达到的效果是,检察机关能够通过网络驱动、用户驱动、数据驱动,形成更加人本、更有效率、更趋公平、更为透明的检务生态,切实提升工作绩效。真正践行互联网+检察,首先要建立起互联网思维,树立用户思维,形成生态思维。然后,在互联网思维下,重新审视检察工作,运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对检察业务进行改造升级。 

 

2不犯错思维阻碍变革及创新 

 

互联网+检察是一场互联网思维下的检务变革,是对检察工作模式的颠覆再造及重构创新。而变革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创新就难免犯错。在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过程中,不少检察机关体现出了勇气与智慧,获得一定成功。但也有个别检察机关思维相对保守,对互联网+”抱有观望心态,不相信互联网+”具有巨大力量和积极作用,甚至视互联网+”为洪水猛兽,担心互联网+”成为自身的颠覆性力量,工作中怕失误、怕犯错,对互联网明迎暗拒,怠于创新,不肯变革,影响了互联网+检察战略的整体推进。 

 

2.数据生产管理能力和应用开发能力有待提高 

 

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产要素。数据是信息化的财富,谁的手中数据多,谁就将拥有更丰富的资源。检察机关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深入开展,核心就是要有数据,要有丰富的数据做支撑,否则一切都谈不上。曹建明检察长在互联网+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特别强调,要把全国检察机关的电子检务工程打造成智慧检务工程,而智慧检务的智慧就源自数据。因此,检察机关首先要解决好数据供应问题,包括数据的生产、数据标准化、数据共享,然后是数据的开发利用。目前,在数据标准化、数据共享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相关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 

 

1)数据标准化程度不高 

 

由于数据的来源、结构各异,数据本身的非标准化或多标准化所致的信息资源整合效率低、交换共享成本高的问题日益显现,目前已成为互联网+检察从全面建设向深度应用阶段过渡的一个突出障碍。而要清除这个障碍,打造大数据生态,最关键就在于数据标准化。具体做法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借鉴公安机关的一些成功经验,首先制定一个数据元标准,然后再逐步构建以数据元标准为核心,数据项、数据代码、限定词、数据交换格式为辅助的数据标准技术体系;通过建立数据元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检察机关机构代码管理系统,构建数据标准的技术支撑体系;依托数据元动态管理系统,逐步搭建多层级的数据服务体系,形成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数据标准核查体系。 

 

当各类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字段都使用标准数据元时,在不同数据库中的相同数据的名称、标识、类型、格式、值域等都将趋于一致,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数据多样性的问题,可以有效减少系统间数据转换接口,实现系统和数据的高效融合,同时为架构高层次的信息系统应用,支持高效数据处理、深层数据分析及信息资源共享,打造坚实的数据环境基础。 

 

2)数据共享与互通瓶颈犹在 

 

互联网精神的本质就是互联与分享,没有数据的共享、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联网+检察就名不副实。由于缺乏全局观念和共享意识,造成检察系统内数字资源系统自成体系,相互独立和封闭。甚至很多检务数据仍散落在各机关、各部门当中,阻碍了彼此间的信息流通、更新和共享。建立一个可以汇聚检务数据资源系统平台,是打破信息壁垒、解决信息共享的关键所在。另外,检察机关为做好大数据整合,积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信息孤岛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因此,对于一些检察机关而言,相关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再有,为使数据交换更加规范有序,主管部门还需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3)数据的开发利用欠缺战略考量 

 

检察机关在进行整合数据过程中,还应注意加大数据价值的挖掘力度。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在互联网+检察战略指引下,基于现实业务搭建应用平台的成功经验较多。这类业务应用平台已初步具备数据的收集、分析、共享等功能,在提升司法效能、深化检务公开、优化检察决策等方面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不过,也要指出,放在互联网+检察这个大背景下,这类平台的战略功能及意义体现得还不够充分。检察机关进行互联网平台建设,目前多从实际业务出发,对数据的开发利用在战略层面的考量还不够充分。 

 

仔细观察,我们就能发现,一些与当前业务并不直接相关的但却对未来打造智慧检务有着长远意义的数据,极少纳入目前的业务应用平台当中。这说明一些检察机关对未来检察互联网业务场景画像能力尚有待提高,战略视野还停留在检察+互联网层面。智慧检务的达成,以及互联网+检察的无限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数据的多样化、丰富性,依赖于对各类相关数据的整合、分析、共享,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检察机关基于当前业务对自身工作进行互联网改造值得肯定,也是必要的。但以数据生产以及价值挖掘作为互联网+检察战略推进的逻辑起点,才是真正的互联网思维。因此,检察机关积极对接互联网过程中,还应注意建立一个汇聚各类数据资源的系统平台,而这个平台将成为战略创新的孵化器。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在结合互联网+”不断丰富数据资源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数据清洗问题,对于那些既无助于当前检察业务,也不在互联网+检察大战略考量之内的无价值冗余数据,要及时清除。 

 

3.基础设施部署升级的标准和流程有待统一 

 

基础设施的部署安装是互联网+检察工作得以落实的基本前提。目前,各地积极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但在基础设施的部署安装过程中多少还存在标准不一致、流程不规范等问题。 

 

1)基础设施部署安装缺乏整体规划 

 

互联网技术更新换代非常快,这给检察机关部署安装基础设施带来困扰。比如,在进行装备采购时是应一步到位,还是应以满足当前需求为准?一步到位盲目建设往往直接造成财政的浪费。而仅从当前需求出发进行基础设施部署安装,又常常与互联网时代迭代升级思维相背。其实,分析这个矛盾的产生根源,问题还出在一些单位对互联网+检察工作缺乏全局性把握,对互联网发展规律认知不足。没有全局性把握,基础设施部署安装就难以形成合理规划;没有对互联网发展的规律性认知,基础设施部署安装就没有前瞻性。因此,检察机关首先要对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整体推进路径和目标有一个明晰的认识,对互联网发展趋势有一个基本把握,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顶层设计规划,安排好基础设施安装部署工作流程,并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2)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一 

 

互联网+检察工作要求具有高度的协同性、全局性、系统性,而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一,目前这个目标尚难以达成。目前来看,这种客观障碍亟需打破。如上所言,检察机关除了要做好整体规划外,还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一造成的财政差距问题,各地信息通讯技术发展情况不一导致的外部技术大环境差距问题,等等。 

 

3)技术装备配用存在论证不充分情况 

 

检察机关不断将科技融入执法办案等工作中,在提高司法效能同时,也增强了司法公信力。不过,在一些检察机关配用各类技术装备过程中,也出现了因思虑不周、论证不充分而导致引发舆论争议情况的出现。一般而言,应用某项技术或使用某种技术装备,除了事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外,更要一个合法性论证的过程。检察机关应用某项技术或装备一是要于法有据,二是要与自身工作基本规律相适应。这两方面都不能有模糊地带,否则极易引发舆论的质疑甚至批评。 

 

4.协同共享的要求与当前部门间存在的信息壁垒的矛盾日益凸显 

 

互联网+检察的价值实现,取决于三点:一是新信息基础设施的形成;二是大数据整合与价值挖掘;三是基于前两方面而引发的分工形态变革。目前,在技术改造方面检察机关态度比较积极,基础设施部署安装、应用开发、平台建设等方面已有一定积累。在业务形态创新方面,进展稍显缓慢,就会影响到工作流程的优化及人员的科学配置。 

 

1)业务形态创新乏力影响流程再造 

 

按照互联网+检察的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应整合相应的部门、人员和其他资源,以单一界面为公众提供无缝隙服务。在这里,无缝隙是在横向部门、纵向层级之间消除缝隙。为此,要在前台服务内容、展示方式等整合的基础上,全面、深度地整合后台的电子检务系统。只有这样,无缝隙服务才能切实做到由内而外,形成一个整体性的网上检察工作。目前,因业务形态创新力度不够,传统分工协同模式仍是主导,检察业务的流程再造难以切实推动,以局部的调整优化为主。在一些检察机关,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尚难以真正打破,工作不能形成快速有效对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线上服务质量。 

 

2)人员配置科学化水平较低 

 

互联网+检察迈向深度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既懂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包括检察干部在内,全体党员干部的本领恐慌问题依然存在。真正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跨界融合创新型人才仍不能满足需求。人员配置科学化水平有待提高,主要体现在:一是人才结构不合理。熟悉检察业务的人多,熟悉互联网的人少,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人才缺乏。二是人才引进难。与社会企业尤其是大互联网企业相比,缺乏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政策,难以引进技术性、创新型人才。 

 

3)缺少统筹协调机制致工作难形成闭环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具体服务项目积极建立对应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与互联网进行融合。但在落实过程中,由于有些部门、人员对检察服务特别是网络服务的认识不一、重视程度不一,使得一些工作的最后一公里难以真正推动,无法形成完整的工作闭环。即便对那些在互联网+检察战略推动方面工作做得比较好的检察院来说也存在一定困扰。为解决此类问题,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是必要之举。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已经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探索,比如,湖北省检察院通过成立互联网检务办公室,将各项检察资源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各项具体工作,已初具成效。目前,部分检察机关而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还未列上日程,相应工作还需落实完善。 

 

4)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不能与时与势俱进 

 

互联网+检察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创新则依赖于每个人发挥自身的能动性。所以,建立并不断完善激励机制以及与之配套的责任机制,是必要之举。检察机关当然有内部奖惩机制,但在检察业务逐渐融入互联网过程中,流程的优化改造以及新分工协同的建立,必然带来具体职责的改变,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也需同步作出调整。显然,一些检察机关这方面的意识还需要加强,相关工作的改进空间还很大。 

 

5.网络安全意识、管理运维能力和技术防范水平依然需要增强 

 

网络安全无小事,它关系到互联网+”时代生态圈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20151216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互联网大会就特别强调要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具体到检察机关,安全问题同样时刻都不能忽视,这不仅是因为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承担着责任,更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过程中自身也有可能成为风险损害对象。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积极履职,同时也应重视自身安全管理。 

 

1)对于互联网+检察面临的新安全风险缺少认识 

 

互联网世界的安全风险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表现。互联网+”时代,一些新的安全问题已经摆在人们面前,比如,信息世界与物理世界融合所带来的安全风险、云计算系统的安全风险、智能硬件的安全风险、无线通信网络的安全风险、大数据的安全风险等等。这些已经成为当下互联网安全企业着力公关的现实课题。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虽不可能凭自身能力找到整体解决方案,但对这些新的安全风险也要有基本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风险辨别力,不断升级安全意识。 

 

2)安全管理工作不能与时俱进 

 

在检察机关推动自身工作逐步互联网化的过程中,受到互联网攻击的可能性大幅增加,而且攻击手段不断变化升级,再加上目前业界针对互联网+”时代新的安全风险在技术层面还拿不出比较成熟的整体解决方案,这无疑加大了检察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要知道,互联网+”时代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与时俱进,若技术层面升级空间有限,那么在其他方面就要拿出办法。而目前,部分检察机关的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应变力不足、跟不上情势变化的情况。 

 

3)日常运维工作存在安全漏洞 

 

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过程中,在互联网设备采购、应用平台建设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亟待填补解决:第一,一些检察机关在系统平台建设运营等方面可能会选择与一些外部企事业单位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风险管理意识还比较薄弱,应当增强;第二,新信息设备的使用者大部分其实并非专业技术人员,普遍缺乏互联网安全知识,在应用新技术新设备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风险意识不足而引发信息安全事故概率就比较大,由此衍生出一些管理问题尚需认真研究应对。 

 

第四部分互联网+检察的推进建议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到检务工作融入互联网是未来趋势,要准确把握十三五规划对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提出的新任务以及曹建明检察长对互联网+检察工作提出的总要求,认真总结以往经验与不足,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动互联网+检察工作不断升级。以下提出几点建议: 

 

1.继续丰富检察大数据,助推检察职能升级 

随着检察大数据的不断丰富完善,检察机关要尝试建立更广泛的数据网络,将各行各业的数据都纳入到数据分析池中,并基于充足的数据库建立起标准化的法律监督体系及法律监督预警机制,助力于业务部门及时、有效的开展法律监督。此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数据整合,建立反腐败情报数据库,大力发展数据画像技术,用数据助推反腐工作。 

2.升级数据灾备存贮设施,实现数据标准化 

 

检察工作效率的提升,检察工作模式的创新,都依赖于对大数据的运用能力。完善并升级检务云等数据存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存贮模式的更新,实现数据标准化,方便数据的筛选和查询。大幅度提升大数据的利用率,方便数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以及检务信息公开查询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之路。 

 

3.坚持建用并举、以用促建,加强应用系统建设 

 

随着手机用户数的急剧增加,除占据新媒体平台外,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应用平台的开发建设。加大应用平台开发力度,通过深度挖掘查询、预约、举报等功能,在核心业务领域搭建覆盖全局的应用软件平台,更加便捷快速全面地实现检察业务的办理。 

 

4.重视移动智能终端,研发创建物联网平台 

 

在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和应用软件服务的助力下,以智能终端为代表的用户设备,正成为检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源头和检察服务提供的重要界面。除PC端、移动设备外,可进一步探索可穿戴设备、传感器与检察工作的应用结合,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连接物联网,随时随地收集数据,打造全新的检民互动平台。 

 

5.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实现专网专用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物联网涉及的接口安全、标识资源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等存在的严重隐患急需彻底解决。从技术上,推进检察系统专网对检察院的全面覆盖,同步建立全网络的监控系统,确保专网的安全可控性,同时搭建内网与外网的数据传输安全系统。检察干警所使用的移动设备也应实现定制化实名化,防止信息外泄。 

 

6.信息化向基层覆盖,形成多级互通网络 

 

受人力、资金和技术等条件所限,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基础设施覆盖率低,网站功能单一,网上办事和检民互动功能有待加强。要实现互联网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必须鼓励基层检察院大力开展信息化、网络化工作,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开展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和检民互动等工作,形成中央、省、市、县多级互通的电子检务发展体系。 

 

7.提升按需服务能力,丰富便民服务体系 

 

互联网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不仅依赖于信息化的全面覆盖,也需要不断提升服务的专向性和精确度,提高按需服务能力。检察工作要结合用户后台进行数据分析,对用户的需求进行多维度、多层次细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8.拓展信息共享渠道,提高业务协同能力 

 

在线化的数据流动性增强,不会像以往一样仅仅封闭在某个部门或业务。在线数据随时可以在不同部门间以最低的成本流动和交换,数据只有流动起来,其价值才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因此,检察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打造覆盖各级检察系统及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满足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需要。